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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民:一部具有人性温度的良法善典
发布时间: 2021-01-05 20:08:37   作者:张新民   来源: 重庆日报   浏览次数: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根本宗旨。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律是实现我们党以人为中心发展理念的根本制度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人民性”和“人文精神”彰显得最全面最充分的基本法。这不仅体现在它充分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一般权利诉求,而且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妇女等社会群体给予了特别关照,是一部既不失严谨理性,又具有人性温度的良法善典。

一是为特定民事主体赋予特殊地位和特别权能。形式正义、抽象公平是民法的制度特性和一般原则。然而由于年龄、疾病、性别、身体缺陷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一部分自然人不可避免会丧失或部分丧失正常参与民事活动从而获得生存发展条件和机会的能力。为此,民法典在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具体民事权利等进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英雄烈士、胎儿、未成年人、老人等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等等。这既是民法对实质正义的理性关照,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价值理念的法律确认。

二是就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给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规定特别义务。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一般原则。在秉承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了确保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群体的法定权利得到真正实现,民法典专门给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消协等规定了特别义务。如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收养进行评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对于高空抛物伤人,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等等。这既是民法人文精神的制度彰显,也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具体践行。

三是为特定民事主体权益保护规定特别措施。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立场。民法典在坚持上述原则立场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规定了一系列特别保护措施。一是在总则编中通过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法定监护、特别诉讼时效等基本制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特别保护。二是在各分编中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消费者等提供专门保护,如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除非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三是在其他专门法律中为特定人群权利保护规定特别措施。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制度;无障碍环境创造措施,等等。这既是民法公正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